Daniel Kelman:关于 澳本聪诉讼案件的看法
金色财经 比特币6月24日讯 丹尼尔·凯尔曼(Daniel Kelman )是加密货币行业内最知名的律师之一,最近他在个人博客上发布了一封意见信,其中详细分析了当前艾拉·克莱曼(Ira Kleiman)与“澳本聪”克雷格·怀特(Craig Wright)的诉讼案。艾拉·克莱曼是已故天才程序员戴夫·克莱曼(Dave Kleiman)的亲属,后者被不少加密社区成员认为是真正的中本聪。下面,就让金色财经和大家一起来看看知名律师丹尼尔·凯尔曼是如何分析此案,或许能让我们从“律师视角”来了解克雷格·怀特的行为和意图。
敬启者:
我(丹尼尔·凯尔曼)是一名在纽约获得执照的律师,也是一名在香港获得执照的初级律师,以及一名在中国台湾的海外注册律师。自2013年以来,我一直专注于比特币和加密货币相关事宜。
这封意见信将讨论艾拉·克莱曼与克雷格·怀特(“澳本聪”)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南区联邦法院的案件。此前,英国加密货币节目主持人彼得·麦考马克(Peter McCormack)在推特上多次称克雷格·怀特是“假本聪”和“骗子”,结果遭到了克雷格·怀特的起诉。6月16日,我在彼得·麦考马克一条关于法院要求克雷格·怀特提供生成相关比特币地址的推特下面回复了一个评论:“He’s fucked”。在这封信里,我将进一步扩展自己的观点,但需要说明的是,我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钱。除非另有说明,我首先要澄清自己没有任何关于这个案件的内幕消息,我只是想在关注此案的情况下简单地提供一些“非律师”(其实就是自己个人)的看法。
I. 背景
艾拉·克莱曼(下简称“克莱曼”)已经起诉了克雷格·怀特,指控他从已故的戴夫·克莱曼手中偷走了两人共同挖掘的比特币,并要求他支付数十亿美元的赔偿,这些比特币都是在比特币诞生之初的那几年挖掘的。克雷格·怀特以自称是比特币创造者“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而闻名,但由于他拒绝提供证据——比如无法使用中本聪的已知密钥加密签名一条信息,导致加密社区一直在质疑其身份。正因为如此,艾拉·克莱曼对克雷格·怀特的诉讼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
此前,法院已经下令要求克雷格·怀特提供一份比特币地址清单,其中包括他和戴夫·克莱曼共同开采的比特币地址。但克雷格·怀特声称这是不可能的,他表示这些比特币从2011年开始就被放置到了一家信托公司,而该信托要求他联系一些根本联系不到的受托人,所以自己也无法访问那些存放在信托公司的比特币。根据法院6月14日颁布的命令显示,法院认为克雷格·怀特确实有权与这些受托人联系并访问信托,另外还下令会在6月28日举行一场听证会来决定克雷格·怀特不提供相关的比特币地址是否属于藐视法庭。
藐视法庭是法官可以使用的有力补救措施,以确保诉讼当事人遵守法院的一种法律和命令。如果没有它,法官将无力管理案件。假设法官真的判定克雷格·怀特藐视法庭,那么他将可能面临监禁或罚款。此外,法院还有权授予艾拉·克莱曼对克雷格·怀特违反提供证据的命令要求进行裁决。
II. 艾拉·克莱曼和克雷格·怀特各自使用的法律策略
A. 艾拉·克莱曼的法律策略
显然,艾拉·克莱曼的法律团队不相信克雷格·怀特是中本聪,我将基于此来分析他们的法律策略,以及他们的法律团队必须要了解的信息。他们的法律策略似乎集中在揭露克雷格·怀特不值得信赖,这也必然使克雷格·怀特声称自己是中本聪的可信度受到影响。例如,艾拉·克莱曼的法律团队已经怀疑那个信托公司是否真的持有相关比特币,甚至怀疑这家信托公司是否真的存在。
从表面上看,这种法律策略是有一点特殊,因为如果价值数十亿美元的比特币从未存在、或者也不是被克雷格·怀特挖出来的,那么意味着艾拉·克莱曼之前的索赔基本上也打了水漂。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克雷格·怀特此前声称自己是比特币创造者中本聪,这个噱头可以让他从多家风投公司那里获得数千万美元的投资。由克雷格·怀特阵营支持的加密货币BSV目前的市值接近40亿美元,其中投资者之所以信任这个加密货币,就是因为克雷格·怀特声称自己是中本聪。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认为艾拉·克莱曼旗下法律团队所追求的真正策略可能是寻求与克雷格·怀特达成一个保密的赔偿解决方案,金额可能也会远低于在法庭上要求的数十亿美元。实际上,艾拉·克莱曼的法律团队可能有两个策略,要么与克雷格·怀特达成庭下和解,获得一定金额的赔偿;要么揭露克雷格·怀特不是中本聪。至于选择哪一个策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克雷格·怀特愿意接受哪一种策略。
B. 克雷格·怀特的法律策略
克雷格·怀特的法律团队必须要知道一件事:他们即将在佛罗里达州法院败诉。克雷格·怀特的证据不那么合法,而且他的身份也无法获得法庭信任。
美国地方法官莱因哈特(Reinhart)已经表示,他不相信克雷格·怀特的律师,并认为他们几个月来一直在误导法庭。在5月6日的一次听证会上,莱因哈特向克雷格·怀特的律师询问了有关信托公司的细节,结果显示克雷格·怀特的律师对此信托公司一无所知。莱因哈特因此认为,这家信托公司、以及克雷格·怀特无法提供与信托公司有关的基本信息“令人难以置信”。如果他们在前几个月提交的索赔和证据是真实的,那么克雷格·怀特的律师应该至少已经掌握了有关信托公司的基本细节(比如,信托文件中受托人的姓名和法律条款)。
5月8日,克雷格·怀特签署了一份宣誓书,以回应莱因哈特法官。克雷格·怀特提供了关于信托公司的宣誓声明,公布了信托受托人的姓名,其中包括克雷格·怀特本人作为受托人。值得注意的是,这家信托公司的其他所有受托人要么死亡,要么无法联系,要么解散(有些受托人是一家公司),要么信托资金已经被清算,或是被克雷格·怀特控制。总之,克雷格·怀特基本上就是自己信任公司的唯一受托人,他似乎正在准备证据,但却无法访问信托资金,因为其他拥有克雷格·怀特所需密钥的受托人基本上已经联系不到了。从本质上来说,这意味着克雷格·怀特无法访问该信托公司所持有的比特币。
不仅如此,至少有一个受托人——CO1N Ltd.(于2017年解散)竟然是在信托公司成立之后才创立的,该公司创立时间是2014年。根据6月20日发布的一篇博客文章显示,CO1N Ltd.公司很可能是在2014年1月被克雷格·怀特收购的。这篇博客文章还进一步指出,Uyen Nguyen(也是克雷格·怀特无法联系到的一位受托人)于2012年被任命为该公司董事,当时CO1N Ltd.还是一家处于休眠状态的空壳公司。艾拉·克莱曼的律师肯定会抓住这一点。预计在6月28日的听证会上,克雷格·怀特可能不得不回应CO1N Ltd.公司于本案的关系,此外他还需要解释Uyen Nguyen当时是如何被任命为受托人的。
考虑到美国地方法官莱因哈特在5月6日的听证会上对克雷格·怀特律师的态度,以及在6月14日颁发命令中所使用的措辞,可以判断出他已经发现克雷格·怀特是不可信的了,因为克雷格·怀特未能联系这些受托人来访问涉案信托公司。至少在过去的数月时间里,克雷格·怀特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去寻找、并联系到那些受托人,这足以让法院裁定他违反了提供证据的命令,并判处藐视法庭。如果法院不相信克雷格·怀特,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法院可以有效地将案件移交给艾拉·克莱曼,并由其根据对克雷格·怀特违反提供证据的命令来实施惩罚。
另一方面,如果艾拉·克莱曼和克雷格·怀特没有达成和解,并且克雷格·怀特无法按照法院命令生成比特币地址列表,那么几乎肯定克雷格·怀特会在此案中输给艾拉·克莱曼。如果官司输给了艾拉·克莱曼,意味着克雷格·怀特自己的投资、以及其他人(比如开尔文·艾雅Calvin Ayre)对克雷格·怀特的投资都可能会“打水漂”。自6月18日的调解听证会结束以来,其实仍然存在着双方无法达成和解的风险,因为当时的结果只是简单地指出各方处于“僵局”。如果克雷格·怀特以这种方式输掉官司,他肯定会继续上诉,案件也可以在新的上诉过程中得到解决。
III. 克雷格·怀特违反法院要求的信息披露命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如果克雷格·怀特不按照法院命令强制要求其生成比特币地址,以下将分析后续可能发生的一些情况。在美国地方法官莱因哈特6月14日颁发的命令中,他引用了两个处理克雷格·怀特违规行为的权威来源:28 USC §636(e)(6)(B)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第37条。让我们先来讨论第一个法律,然后再来讨论美国联邦藐视法规的适用问题,18USC§401(见尾注1)。
A. 28 U.S.C. § 636(e)(6)(B)
强制要求克雷格·怀特披露信息的命令是由美国地方法官布鲁斯·莱因哈特(Bruce Reinhart)发布的,地方法官并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法官,对于在面前藐视他们的人也没有执法权。不过“28 U.S.C. § 636(e)(6)(B)”法令赋予了地方法官权力,其中规定地方法官可以将该问题提交给拥有这些权力的法官,在本案中拥有裁决藐视法官权力的是美国地方法院法官贝丝·布鲁姆(Beth Bloom)。
B.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给贝丝·布鲁姆法官提供了如何处理本案的依据,第37条规定法官何时可以判断审理人员藐视法庭,第37(b)条明确授权藐视且不遵守法院命令。规则37(b)(2)(A)规定了当事方拒绝遵守命令以披露信息的补救措施,本案中即指克雷格·怀特拒绝提供比特币地址。补救措施包括:
(ii) 禁止不遵守法官要求的一方支持或反对指定的指控或抗辩,或禁止指定事项作为证据;
(vi) 对不遵守法官要求的一方作出默认判决;或者
(vii) 判处藐视法庭的一方败诉藐视法庭,但是接受身体或精神审查的命令除外。
如果克雷格·怀特无法提供这些比特币地址,则第(vi)款法律规则将授权贝丝·布鲁姆法官向艾拉·克莱曼授予他所要求的数十亿美元的默认判决。在我们得到克雷格·怀特是否可能被认定未蔑视法庭之前,由于克雷格·怀特没有披露相关信息,意味着允许法官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做出对艾拉·克莱曼有利的裁决,这种可能性足以让克雷格·怀特的投资者对即将到来的6月28日的听证会引起足够关注。
鉴于美国地方法官莱因哈特在5月6日的听证会和6月14日的命令中所采取的基调,如果克雷格·怀特无法提供相关的比特币地址,那么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37条规定,似乎可能会在6月28日做出对艾拉·克莱曼有利的裁决。
C. 18 USC §401
当然,法官贝丝·布鲁姆也可以对克雷格·怀特因为不按照信息披露命令要求提供比特币的藐视法庭行为直接做出裁决,因为根据 §401条例,藐视法庭是一种可处以罚款或监禁的刑事犯罪。美国宪法要求陪审团对严重犯罪进行审判,在藐视法庭的情况下,审理人员会被判处超过六个月的监禁或罚款100,000美元(见尾注2)。因此,贝丝·布鲁姆法官有权将克雷格·怀特直接送入监狱数月,而且不需要单独陪审团的审判。
i. 法规和法律标准
让我们看一下 §401 中§401(3)部分的法律条文:
美国法院有权酌情判处罚款或监禁,或两者兼施,藐视其权力,而不是其他人,如 –
(3) 不服从或地址其合法令状,程序,要求,规则,法令或命令。
在这里,§401(3)条款将发挥法律作用,因为克雷格·怀特不服从/抵制法院要求其提供比特币地址的命令。联邦法院已经(见尾注3)认为只有以下要素被证明,违反 §401(3)条款的被告才能被认为超出了合理怀疑:
(1) 法院作出了合理的特殊命令;
(2) 被告违反了该命令;以及
(3) 规行为是故意的。
但是,要求提供比特币地址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法庭命令,这意味着如果克雷格·怀特在6月28日之前没有提供比特币地址,他就违反了该命令。而对于上述第(1)和第(2)条来说,克雷格·怀特违规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了,这里的关键在于第(3)条,即克雷格·怀特的违规是否是故意的。
ii. 克雷格·怀特的律师将争辩他“不是故意的”
克雷格·怀特的律师在5月6日辩称,由于受托人位于不同的地方并且信托公司本身十分复杂,因此当时未能提供相关比特币地址并不是故意的。实际上,克雷格·怀特在5月8日签署的宣誓书似乎已经证明他无法访问信托公司,因为他需要由几名受托人持有的密钥,而这些受托人要么已经死亡,要么无法联系,要么是已经解散或正在清算的公司实体。
在公共记录中,克雷格·怀特没有说明访问信托的加密文件需要多少受托人。正在清算的实体受托人应该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控制,并由法院决定谁可以访问信托的加密密钥;解散后的实体受托人则应该在解散后采取措施分配公司财产。克雷格·怀特并不清楚自己在联系受托人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而莱因哈特法官估计他可能在几个月前就完成了这项工作。
就目前来说,克雷格·怀特应该会在6月28日的听证会上被认定为藐视法庭,因为莱因哈特法官不相信他的故事。至少,莱因哈特法官认为,克雷格·怀特很有可能是故意不去联系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这样就能逃避披露相关比特币地址的义务。此外,莱因哈特法官甚至还有可能认为那个信托公司根本就不存在,与受托人CO1N, Ltd.有关的问题,可能会在6月28日举办的听证会上引发莱因哈特法官对克雷格·怀特的进一步质疑。
克雷格·怀特的解释可能会给辩护律师带来足够、且合理的怀疑,继而要求法庭无需陪审团出庭。这样一来,如果贝丝·布鲁姆法官“不买克雷格·怀特的账”,那么可以直接判处他六个月监禁,或是让艾拉·克莱曼处理判决。
iii. 克雷格·怀特的律师会遇到哪些潜在后果
律师也可以根据 §401法律条款认定克雷格·怀特的律师“故意或罔顾后果地无视他们对法院的义务”(见尾注4)。在5月6日的听证会上,美国地方法官莱因哈特的语气明显看出他对克雷格·怀特的律师不满意,并且不相信他们对信托公司一无所知的陈述——而这,也是对克雷格·怀特委托律师的一种警告。5月8日,律师们从克雷格·怀特那里获得了一份宣誓书,这封宣誓书可能使他们免于任何与蔑视法庭相关的判决,因为他们无法控制其客户的陈述,但他们需要采取措施评估法院下达的、要求克雷格·怀特披露相关信息的命令。
IV. 结论
这次提供上述内容,仅仅是为了对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些个人见解。
此致,
丹尼尔·凯尔曼(Daniel Kelman)
尾注:
1、在法律条文18 USC §402中还有一个藐视法庭的条例,但尚未经过成熟讨论。
2、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判处六个月以上徒刑的罪行属于严重罪行,而判处六个月或以下刑期的罪行均为轻罪。参考案例:Codispoti v. Pennsylvania, 418 U.S. 506, 512 (1974)和United States v.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 882 F.2d 656 (2d Cir. 1989) cert. denied, 493 U.S. 1021 (1990)。在没有陪审团审判的情况下,不得因为藐视法庭罪对未经过陪审团审判的公司征收超过10万美元的刑事罚款。尽管在民事案件中蔑视法庭的判决可能会非常严厉,但在民事案件里设计藐视法庭的裁决程序中,陪审团无权进行审判。参考案件International Union, United Mine Workers of America v. Bagwell, 114 S.Ct. 2552 (1994) at 2557。
3、参考案件United States v. Turner, 812 F.2d 1552, 1563 (11th Cir. 1987); 还有一个参考案件In re Levine, 27 F.3d 594 (D.C. Cir. 1984), cert. denied 115 S.Ct. 1356 (1995)(该案件中有提到“不服从/违抗法院裁决必须是故意的”); 另一个参考案件United States v. Ryan, 810 F.2d 650, 654 (7th Cir. 1987)(该案件中有要求被告必须知道该命令).
4、参考案件DeVaughn v. District of Columbia, 628 F.2d. 205, 207 (D.C. Cir. 1980).
本文翻译自 Medi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