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道财经|当幻象大于现实,泡沫该如何承兑?
有报道称:“德国已成为全球首个正式承认比特币合法身份的国家”,认为:“比特币已成为未来货币发展的重要方向”,并断言“全球为比特币转正已为时不远”。言下之意,在得到德国政府部门对比特币的货币地位的认可可视作是“比特币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突破”。
这样的迷思与幻象从何而来?
比特币是基于哈希码算法的密码学而产生,存在于网络的各个节点,没有中央发行机构,其数量永恒固定在2400万,不会崩盘、也不会消失,不会出现假币,可直接实现跨地域一对一交易而不需要任何中间机构介入?
细读德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承认比特币的原始报道,不难发现,有关媒体的确做出了“有选择性的”解读!
德国财政部在回复国会议员对比特币地位的质询时表示,将比特币视为“记账单位”和“私人资金或私人财富”,可用于私人交易,受制于德国银行业法规,作为一种小范围多边清算的金融工具,并不具有完全的通货地位与电子货币或外国货币的性质。
由此不难看出,为规避对现有货币的干扰,旨在加强监管和实施税收管辖权,德国在法律层面上将比特币仅作为“金融理财工具”而不是以“货币 ”形式加以确认。所谓政府对比特币的“认可”其实并具有什么实质“突破”性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比特币戏剧性地快速“成长”过程中,类似于这样的“幻象”功不可没,使其从各种虚拟货币中迅速脱颖而出!而最易打动人心的“幻象”,就是认为其货币供给总量封顶的固有属性使其可以“完胜”其他货币。
如何理解?
比特币的供给量是由精心设计的计算机算法限定的,即使人们“挖矿”不止,最终比特币的数量也不会超过2100万,绝无滥发货币的可能,这就彻底打消了人们对于通胀的恐惧。使自觉或不自觉地持有“货币数量论”的人们坚信:通胀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是一种货币现象,相对于现实世界中不断推出各种量化宽松政策的、由人控制的中央银行,以及相对于虚拟世界中由各种网络公司发行和控制的虚拟货币,比特币供给的不可操控性顺理成章地获得了追捧?
殊不知,这恰恰有可能使其完败的关键!
当对比特币的需求如比特币支持者们期待般地增加,到了超过其既定的货币供给量上限之后,供给量封顶的特点固然可以保证通胀不发生,但却会推动相反的通缩,即商品价格的持续下降。自然,这一趋势受购买者的欢迎,但卖者恰恰相反,而且,每个人不可能只做买者不做卖者,自然也就难免遭受损失。如果比特币越受欢迎,通缩的问题将会愈发严重。更有甚者,如果人们发现每一元比特币变得越来越“值钱”,那么就越不会轻易将其作为支付手段去“消费”,而只会将其窖藏,固此,作为货币的最基本属性无疑将会消失。
只看中比特币升值空间的投资者们是不会在意它是不是真的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的!但如果比特币没有了作为货币的未来,其价值也就完全失去了基础,彻底成了无本之末。
另一个令人迷惑的“幻象”是:针对国家垄断货币发行的弊端,奥地利英籍知名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又译海耶克,1899年5月8日-1992年3月23日)于上世纪70年代提出了货币的非国家化的构想,主张允许私人部门发行货币,并形成竞争性的货币发行局面,以达成货币稳定。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取得极大进步,并且还会继续取得长足进展的当下,比特币借助所谓开源的点对点技术,完全抛开政府权力对货币的集中控制权,以形成分散化的货币体系,因而被认为是在哈耶克指出的“方向上迈出了扎实的步伐,代表着货币的未来”。
尽管不能全盘否认比特币在实践中包含有与哈耶克理念的暗合之处,以及包含有未来货币特征的信息,但显然,比特币与哈耶克理想的货币体系之间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突出的一点就是:在比特币的实践中完全没有出现哈耶克强调的货币供给的竞争。在比特币挖矿难度大幅提高的背景下,出现的是基于类似原理的若干新数字货币,如莱特币(Litecoin)和瑞波币(Ripple)等,虽然各有不同的后发优势,但往往被讥讽为山寨比特币,不被看好。况且,比特币供给量的上限也限制了它作为普遍被接受的货币的前景。
如果说比特币的实践让大家看到了货币的未来,那么,其特征应该是“分散化”和“竞争性”的加强,从对比特币“幻象”的初步揭示中可以看出,分散化趋势的加强,绝不会发展到取代“国家货币”的程度,所以未来货币体系的理想格局应该恰如美国学者贝尔纳德·列特尔在其代表作《货币的未来》一书中借用中国太极图所描绘的那样——“国家货币”与多种形式的补充货币相互竞争与互补,和谐共存。
从本质上说,比特币可以被看作是一种资产。然而,无法回避的问题是:存在着去中心化的特性导致对传统货币体系构成威胁,从而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以及财政收入的减少;作为虚拟商品而不是作为货币不受多个国法律的保护,存在着缺乏国家信用或实物资产作保障的基础,因其价格的波动带给投资者的风险;存在着匿名性以及不受地域限制,资金流向难以监测,容易规避政府监管的洗钱风险;存在着信用保证缺失、安全性能较差易导致通缩等问题,同时还要面对各种后起的山寨币竞争的替代风险。
此外,使用比特币可能会使你的电脑和手机数据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即使使用功能强大的电脑,只要连接上网络,很有可能遇上黑客的突然而至,换句话说,你有多少个的互联网虚拟货币就意味你面临着多少个的网络安全问题。
作为比特币2100万的发行上限决定了经济系统总倾向于产生通货紧缩,那么,通货紧缩则意味着比特币会升值,所以从理论上说,比特币总是倾向于被持有而不是参与流通。作为一项投资,比特币的持有者们往往会趋于继续持有,以待升值,比特币难以成为货币的身份而流通的原因就十分显然了。
一个国家的货币为什么要运用适当的通货膨胀?其原理就是为了促进流通。那些不会被贬值的,比如黄金白银,就因为被各种原因收藏而退出了流通领域,所以,即使某些国家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但在市场上不会有多少的人真的把比特币当作货币使用?
2008年11月1日,一个自称中本聪(Satoshi Nakamoto)的人在一个隐秘的密码学评论组上贴出了一篇研讨,论述了他对电子货币的新设想。比特币就此面世,首笔交易完成。比特币用揭露散布总账摆脱了第三方机构的制约,中本聪将其称之为“区域链”。而比特币本质它就是一堆复杂算法所生成的特解。自比特币面世以来,一向以摆脱政府控制的货币供给为主要特征决定了它并不需要将政府的认可而视为成长的前提条件。从政府政策方面看,比特币作为一种被认为终将取代政府货币的未来货币,政府又怎能轻易地承认它的合法地位?
与大多数货币不同,比特币不是以特定货币机构发行,而是依据特定算法,通过大量的计算产生,比特经济借P2P网络中众多节点构成的分布式数据库确认并记录所有的交易行为,使用密码学的设计确保货币流通各个环节安全性,去中心化特性与算法本身可以确保无法通过大量制造比特币来人为操控币值。
基于比特币一些特殊的性质,以及该市场雏形的形成与成长亟待加强之外。世界各国的态度与接纳程度并不一致,在政商合一的国家更加难以接受。
2013年5月,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发布了虚拟货币个人管理条例,阐述了具备“可转换”的虚拟货币性质。这种类型的虚拟货币具有实际货币的同等价值,或是实际货币的替代品。
美国FBI担心比特币会被用来非法活动,而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认为,比特币“或具有长期的承诺”,能够在某一天“促进更快速、更安全和更高效的支付体系”,“当前还没有必要对虚拟货币进行直接干预和监管”。2014年2月26日,西维吉尼亚州民主党参议员乔·曼钦(Joe Manchin)向美国联邦政府多个监管部门发出公开信,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就比特币鼓励非法活动和扰乱金融秩序的现状予以重视,并要求能尽快采取行动,以全面封杀该电子货币。
在欧洲,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障。欧洲央行在发表的《虚拟货币架构》中写道:“本报告是为讨论虚拟货币体系提供基础的第一次尝试。尽管这些体系可能在金融创新和为消费者提供另外的支付工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它们显然也会产生风险。”又补充说:“由于虚拟货币体系规模小,除了这些体系的用户,这些风险不会影响到任何人。”该报告回顾了比特币的历史,评论了其基本特征,包括货币方面和技术操作方面。
出于比特币会成为暗线交易,洗钱、贩毒等不法金融活动的工具等因素,世界许多国家正在着手进一步完善关于规范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电子货币的法律准绳。
2014年6月,日本执政党自民党决定暂时不监管比特币,次年8月,Mt.Gox首席执行官被捕,日本政府介入比特币监管事宜,于2016年5月,首次批准出台数字货币监管法案,并将它定义为财产。在几个少数国家中,承认比特币的“合法”地位的却在实践中并不支持它成为主要货币。
2013年12月5日,继维基解密泄露美国外交电报事件之后,中国政府成功地防范了信息风险,为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由中国人民银行等五个部委及时地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宣布比特币在中国政府监管范围,因为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强调:“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要求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
而在推动“无现金社会”实现方面,我国央行并不是时代的落伍者。2017年2月,央行推动的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票据交易平台测试成功,由央行发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已在该平台试运行,随后,央行旗下的数字货币研究所也正式挂牌。随后,央行数字货币研究所也针对我国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情况多次发声。
伴随技术的发展,无现金社会是货币形态演变过程中的时代趋势。不仅在中国,在许多国家都在关注研究电子货币。瑞典央行正在考虑发行“电子克朗”,日本正计划在东京奥运会开幕以前推出自己的全国通用数字货币“JCOIN”,英国,新加坡,加拿大等多国央行也相继启动法定数字货币的研究。
鉴于我国正处在区块链技术快速推广期,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发展时期的区块链有着不同的技术模式、加密方法、合约机制和去中心化的程度,借鉴海外监管的经验和法律体系并加以严格区别也实为必要。
在当前,无法回避的是,对于数字货币,包括比特币在内的主流数字货币尚不具备其法偿性和强制性,这些非传统的货币,仅仅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交易,存在更多的只是一种概念炒作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