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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币赔钱了 能去法院说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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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嘴八舌之下,与虚拟货币、区块链有关的法律案件数却在直线上升,许多案子都不了了之。而给出判决的案件,也因各地法官对比特币的理解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

最近看到几个炒币赔钱闹上法庭的案子。

一个是2017年初,一位王先生在火币网上投资比特币亏了40多万,他把火币网告上了法庭,最终被驳回请求。一个是2018年初,一位高女士投资“蒂克币”亏了3万多而闹上法庭,法院也称“虚拟货币是不合法物,不受法律保护”。

其实,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对比特币性质的认定天差地别,有人说它是一种商品,有人却说它不合法。七嘴八舌之下,与虚拟货币、区块链有关的法律案件数却在直线上升,许多案子都不了了之。而给出判决的案件,也因各地法官对比特币的理解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结果。随着比特币在世界上影响力越来越大,明确比特币立法任重而道远。

比特币案件数量年年攀升

起风财经记者翻了下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比特币、莱特币、区块链、矿机等相关的案子,发现最近几年比特币的案子越来越多。

(图为2014年到2017年案件数变化曲线)

因为调解结案的案子不会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而且同一案件中,初审、二审、终审的裁判书各算一份,因此实际案件数量难以统计。暂时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所列裁判书数量为案件数量。

截止2018年7月底,以“比特币”为关键字能查到267份裁判书。最早的案子发生在2013年11月,一位卖家在“速卖通”上卖比特币,结果虚拟交易不被阿里巴巴承认,使卖家损失了上万元,卖家起诉至法院,最后被法院驳回诉讼。

此类案件中,矿机诈骗纠纷最多。其次是以比特币和其它山寨币作为主要财产标的物的纠纷。这类纠纷的关键点在于涉及比特币和山寨币的交易行为是否受法律保护,目前判定结果不一。

以“区块链”为关键字,能查到26份裁判书,最早日期是2016年11月18日。但是,这些案件的案情都与区块链技术无关,大部分是传销币诈骗纠纷。上个月最火的杭州区块链电子证物一案尚未收录。

审理案件的标准除了《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禁止传销条例》等常规法规外,还有两则与比特币相关的法规。与区块链相关的法规尚不存在。

比特币相关法规一是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5日,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了该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可见,本次公告肯定了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法规二是人民银行等七部委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该公告主要针对ICO,即首次代币发行,和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为何关系不大。

不同时间、不同地区法院态度不一

其实,虽然比特币相关案件众多,但所有案件究其本质,还在于比特币在法律层面如何定性。

对于比特币及其相关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同的法院甚至可能做出完全相反的认定。总的来说,各地裁判方式分如下几类:

1、比特币多数被认定为财产

比特币虽然也被认为“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但涉及比特币的敲诈、转移等案子中,法院多数认定比特币有财产功能。个别案件因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而不予受理。

案例一:(2015)商民初字第1531号案件,原告损失了30多个比特币,但山东商河县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比特币这种不合法的物,其交易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不予受理。

案例二:(2016)浙10刑终1043号案件,其中法官称被害人“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

最近的案子,2018年7月福建发生的一起比特币敲诈案中,检查官也认定比特币“作为一种特定的虚拟产品,也代表着个人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具有实际价值”,因而将诈骗者刑拘。

2、比特币被定性为一种计算机信息数据而受保护

案例一: 2018年1月,北京海淀警方破获一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员的权限,盗取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刑初18号判决书,称被告将木马植入原告人电脑中,盗取比特币兑换成人民币现金。法院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3、山寨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

从现有案件中看出,有些山寨币如马克币、蒂克币等并不受法院认可,有些知名度较高的山寨币如莱特币被认可。

案例一:(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官认为“因本案的标的物马克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二:(2017)苏0115民初11833号中,法院称“交易蒂克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人的各种请求都不予支持。

案例二:(2015)茂南法刑初字第112号中,被告人盗窃的莱特币被法院认定“经物价部门核价价值为人民币103450.75元。”,并据此判处被告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4、对矿机财产价值的态度不统一。

矿机的价值与比特币这一虚拟产品有关,目前国内法院对矿机的态度并不统一。

案例一:(2017)川1011民初2958号矿机纠纷案中,法院直接表示因“标的物不合法,其交易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判定合同无效。

案例二:(2016)粤03民终19607号中,法院认为比特币矿机买卖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案例三:(2016)辽0106民初5132号中,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钻石一号矿机销售返租协议书》有效”。

此外,还有关于莱特币矿机的案件,此类案件中并未提及莱特币的价值,但莱特币矿机则被认定为有价值的商品。

总的来说,一部分法院,如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山东省商河县法院认为,比特币不受法律保护,相关协议亦属无效合同,或相关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而另外一部分法院,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上海市徐汇区法院、辽宁沈阳铁西区法院,则明确相关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其中,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进一步申明,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前,国内发生了一些用户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但此类案件目前未看到有明确处理结果。

专家视点:比特币是难衡量价值的虚拟财产

对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国家规定不明确,不少专家认为应把其归类为“虚拟财产”,如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郑嘉琦认为“比特币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且是因某种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总体,所以比特币具有财产属性有充分依据,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

而这种虚拟财产一旦失窃,其价值却难以衡量。北京华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毅认为,在实际操作中,即使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能够以人民币计量,但数额确定并没有合理权威的计算方式,公安机关和法院难以对其定价。所以比特币相关盗窃案件中,将其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更符合我国目前对比特币的定位及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目前混乱的情况,许多专家呼吁国家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的林慰曾认为,在比特币金融监管的法律实践中,以法规取代法律的现象十分明显——法律与法规的作用出现了倒挂。而法规往往只是一时性规定,从长远来看不能维护金融市场监管的法制化与规范化。

对于立法缺失,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的陈云峰律师也有同感。陈云峰是多家区块链创业公司的顾问,他发现初创公司目前最大的法律困惑是无法可依。但国家短期内出台法律的可能性很小,因为大家都在摸索阶段。

但鉴于我国金融发展的历程较短,本身我国金融立法就不够完善,所以对比特币立法的条件尚不具备。再者比特币的国际流通性和匿名性也使其立法困难重重,仅仅我国一方完善相关法规是不够的,须得全世界在一定程度上达成共识。但是,因为比特币牵涉到洗钱等非法行动,而非法所得往往从发展中国家流向发达国家。所以在比特币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也是跨国监管与合作的阻碍。

中本聪发明比特币时,目的是脱离政府或央行的控制,使其成为全球自由流动、不受政府监管和控制的货币。但如今我们不得不研究比特币的法制化问题,其实已经背离了中本聪的初衷。也许他的初衷过于理想化,但是“没有中间商赚差价”不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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