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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数字人的现实鸿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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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燕,系商汤智能产业研究院战略生态研究主任

来源: 经济观察报

原标题:《虚拟数字人的现实鸿沟丨科技先知》

在元宇宙概念推动下,虚拟数字人市场迅速升温。从虚拟歌手洛天依,到数字虚拟偶像柳夜熙,再到虚拟偶像组合A-SOUL,各种虚拟数字人频繁出现在公众视野。近日,北京还正式发布了数字人的产业规划。

但随着虚拟数字人的落地,更多的问题也有待解决。特别是其中面对的伦理问题,有待更深入的讨论。

围绕着数字人的争议,最典型的还要追溯到2020年11月,由乐华娱乐和字节跳动共同打造的虚拟偶像团体A-SOUL。这一团体在出道短短一年左右几乎成为了国内虚拟偶像团体的“顶流”,B站达成万舰成就、创下B站直播间1200万的峰值热。

但前段时间,围绕这个虚拟偶像团体却接二连三的爆出各种危机。团队成员被接连“开盒”,成员珈乐宣布“永久休眠”并与公司解约。随着成员“开盒”被粉丝扒出曾在社交媒体上抱怨其工作长期承受高压,且“每月为公司创收两百万,月薪仅一万元”、“价值198的礼物提成仅6毛”等待遇不公的问题,引发事件持续发酵并登上微博热搜。

从网络上各种质疑和疑问来看,其中至少有三点值得后续的深思和探讨。

 

价值创造的“火车头”

 

其一,虚拟偶像所带来的流量和收益到底是由谁创造的,以及相关的创造者是否获得了公允的对待和报酬?这也是这次事件大家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目前虚拟偶像产业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相关技术尚待成熟,目前主要活跃在大众视野的虚拟偶像绝大部分还是以真人驱动为主,又称“中之人”,也就是需要依赖动捕技术呈现虚拟效果。

简单来看,虚拟偶像行业的价值创造主体或者说投入方主要有三个:一是前期技术、美术、建模环节的研发投入,由此生成一个2D或3D的虚拟形象(一副“皮套”);二是企划对虚拟偶像的包装、运营以及相关资源的投入和支持;三是 “中之人”在“皮套”之下根据角色设定进行的表演投入。

虽然这三个环节缺一不可,都是促成虚拟偶像价值实现的必要投入,但是对不同环节价值激励的倾斜或是在价值分配的时候公平与否,最终都会影响行业整体的盘子大小。换句话说,要想使得整个虚拟偶像产业有个更长远的发展,同时要把市场的盘子进一步做大,首先需要在行业内建立一套合理(即公平和效率兼顾)的价值激励和分配机制。而决定这套机制是否合理的前提,笔者认为是要找到价值创造的“火车头”——就像要让一列火车有更大的运力(市场盘子),不仅是要增加更多的车厢节数(资源型投入),还要给火车头(资本型投入)足够的马力(价值激励)才能拉动并带动各节车厢一起前进做功(价值实现)。如果找对车头但马力不足,则火车承载不了更大的运力,前进的速度也会被拖慢,同样如果没有找到或是找错了车头,即使给到再足的马力,火车也跑不起来。

那么对于虚拟偶像行业,研发、企划和“中之人”三大主体中谁才是那个价值创造的“火车头”呢?笔者认为是给虚拟形象这张“皮套”注入人格和灵魂的“中之人”群体。

从粉丝立场看,粉丝们冲着喜欢的虚拟偶像消费或直播打赏,不只是看重这副好看的二次元“皮囊”,而是对虚拟偶像在互动和演绎中包括声音、神态、性格、才艺、谈吐等多方面所形成的整体且独有特质的认同和喜欢。这与传统影视造就的偶像有所不同,虚拟偶像虽然也需要借助某些即有的角色设定,但是大部分的成功人设都是在与观众真实互动中由皮下的真人所创作的。这个创作的过程使得二次元虚拟偶像的价值对其“中之人”形成较强的依附性,很难完全独立拆开来看。也就是说理论上,皮下的“中之人”才是粉丝红利的直接创造者,是虚拟偶像经济的“火车头”,由TA们吸引的粉丝规模直接决定所有其他资源投入的价值实现大小。就像A-SOUL珈乐事件,“中之人”的解约直接就造成虚拟偶像的被动休眠,无论对于公司也好,还是珈乐的粉丝也好,在经济和精神层面都带来较大的损失,前期无论是技术研发还是企划运营这些资源型的投入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那么,找准了“火车头”,对于“中之人”的价值激励就不应该停留在成本性的支出上,也就是将“中之人”和公司的关系视为普通的劳动关系—— “中之人”作为一个普通的打工者只获得固定工资加一定比例的提成收入,而是应按照某种合作关系,以公司资本性支出进行利润分配笔者认为会更为合理。

将商业利润与“中之人”自身利益进行绑定,其实就是将虚拟偶像视作皮囊与骨肉的统一,肯定“中之人”的角色创作价值,而不仅仅是个可有可无的“皮套人”。与此同时,将研发和企划定位为资源型投入(火车车厢)——高效的资源投入,一方面可以为虚拟偶像创造更好的表演舞台,将虚拟偶像推向更广阔的公众视野;另一方面也能将虚拟偶像所吸引的粉丝流量进行更高效的转化,实现最终的流量变现。笔者认为,只有在这样的定位和规则之上,才可以去谈整个行业的价值分配问题,才可以将整体虚拟偶像的市场盘子越做越大。

 

商业化下一步如何走

 

此外,从企业角度来看,如何防范因“中之人”因素而造成的虚拟偶像休眠或负面影响问题。此次事件,虽然企业遭遇了舆论的炮火,但不可否认虚拟偶像的被动“休眠”也对企业造成了一定损失,同样也是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从A-SOUL事件看,虚拟偶像和真人偶像一样同样也会存在“塌房”的风险。正如上文所述,“中之人”是粉丝红利的直接创造者,在粉丝心目中,虚拟偶像和“中之人”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整体,所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中之人”自身的言行不当或者人为因素极有可能为虚拟偶像IP及IP运营方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限入被动局面。

在目前所发生的各种案例看,因“中之人”因素造成的可能风险可以归纳为三种情况:一是类似A-SOUL事件中因“中之人”提前终止合同导致虚拟偶像运营被迫停滞;二是“中之人”在直播互动中因言行不当引发危机事件。例如,2020年9月日本hololive成员的“中之人”在直播中的不当言论导致hololive基本失去了中国市场,还有日本虚拟偶像Rushia在直播中意外暴露出其“中之人”以Rushia名义与疑似男友的讯息记录,被粉丝认为Rushia违背了“单身”人设,并负有欺诈之嫌,因为该人设为Rushia不仅吸引了大量的宅男粉丝还作为周边产品的一大卖点;三是“中之人”真实身份披露后,因人设偏离或自身言行问题为虚拟偶像运营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日本VTuber神乐Mea的“中之人”曝光后所引发的一系列人设崩塌的信息导致大批粉丝集体脱粉。

因此,对于虚拟偶像IP运营方而言,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必不可少。如果说价值激励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马力”,那么风险控制就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障。针对上述三种情况,相应的法律合同条款制定可以起到对相关风险的必要防范。笔者不是律法专业,不能给到具体的法条建议,但是上述情况其实和真人偶像行业所遇风险较为相似,或可作为条款参考。

此外,笔者认为,除法律条款这些硬约束外,运营方也可以采取一些事前措施进行软约束。例如,上述将“中之人”利益与企业利润的直接绑定,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对“中之人”行为的无形约束,将“中之人”自身行为视为虚拟偶像IP的组成部分;又例如,与真人偶像市场相似,将公司资源投入进行最大化的利用,通过以老带新,不断培养和推出新生虚拟偶像来分散风险,降低负面事件对公司运营可能带来的负面冲击力。

最后一点也是基于A-SOUL事件的延伸,笔者认为虚拟偶像产业在以人为本和商业利益之间的矛盾,其实正是反映了未来元宇宙发展趋势下,虚拟和现实之间在融合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冲突和摩擦。

“完美”的、可被自由创造的虚拟世界不是法外之地,与“不完美”的、被道德与法所约束的真实世界之间的融合发展,还需要我们通过产业实践和社会实验不断的去丈量并去弥合科技发展与社会伦理的鸿沟。在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时,不能只盯住经济发展的短期利益,要同步兼顾经济长远发展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引导技术和产品去放大人性之善,去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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