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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O:权利下放的去中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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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The Decentralized Organization 去中心化组织

原文链接:https://medium.com/@markus.buech/the-decentralized-organization-21d207c2f71f

作者:Markus Büch

译者:DRD

校对:Shirley

翻译机构:DAOSquare

去中心化自治组织,本文中简称DAO

分布式记账技术,本文中简称DLT

欧洲合作社, 本文中简称SCE

在真实世界中,德国的法律界和一些类DAO结构企业一直期望能将DAO理念纳入法制社会。受此影响,我们萌生了探讨DAO相关组织学的想法。

DAO的概念是一种责任义务。他并不止是一种新的组织思想,而意味着更多。他的目标在于摆脱传统的由少部分人控制的中心化的管理方式,希望在没有资本和权力导向的情况下,促成一种新的经济合作和参与模式。接下来,我们会重点讨论DLT系统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去中心化。“去中心化“”这个词实际本身并没有意义,因为他是为了和“中心化”对比而产生的。但无论如何,去中心化依然被看作是DLT和区块链系统的支柱。

I.去中心化系统

在探索去中心化的概念时,一般首先会重点关注其技术因素,比如是否以点对点的网络形式体现。分布式网络连接结构由全网各个节点组成,虽然没有中心节点,但每一个节点都直接或间接地连接在一起。在理想状态下,每个节点都是一个网络参与者。没有这样的网络结构设计,就无从谈起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分布式系统。因此,相对于“”客户机—服务器“”模式的星型网络而言,去中心化网络是此类区块链技术的功能核心组件。当然,点对点网络形式也有没有中心节点的网络系统,比如线性总线系统(BUS)或圆形令牌环(Token-ring)结构。

对于原型比特币而言,只有借助全网格化的网络基础设施,才能解决双花的问题。比特币背后的概念和主要目标实际上并没不具有通过建立分布式网络结构来创建去中心化金融系统的目的,只是如果没有对数据进行去中心化,它就无法正常工作。在进行电子或数字信息交换的过程中,要传送的数据依旧会重复使用;因此,数字交易只不过是个复制粘贴的过程。诚然,在此基础上无法建立起真正的虚拟支付体系。真正的创新支付体系只能通过对超出复制范围之外,对数字传输进行系统性复制才能实现。比特币深层次概念当中,其实有一个最基础的悖论:只有某一数据可以被复制和分布在无限的存储位置上,才能真正创建一个原始数字化的信息,从而使所有参与者了解其网络和数据的分配原则。以上功能如果得以实现,才能达到通过创造和转移虚拟资产,实现所谓的代币经济。

II.分布式系统并非只是一项技术

但是,分布式系统的技术远不止用于做一个新数据库来进行数据分配。其在非技术方面,甚至可以影响传统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在线工作的企业,去中心化相对于点对点式网络结构具有更大潜力。综上所述,正在全球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可以被看作是孤立的大型数据存储设施和让所有人依赖的中介机构,其垄断式信息和权力集中被视为对社会和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一种威胁。正如比特币的概念已经表明的那样,“点对点电子现金系统”应该有一种超越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体系的替代品,它应该给用户更多的自由。当然,这里也存在某种悖论:为了避免权力集中在网络中的一个参与者,每个参与者必须被赋予同等的权力。当然,分布式系统技术不会对目前的人或物产生任何影响,但它确实有助于中和权力因素。有两种方法可以做到这一点:在一个经济体系中,从资产中传递出的信息或数据,必须平均分配给每个人,因为如果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就没有人会依赖另一个人。如果违反这个原则,那么权利、财产、数据和信息将不再被分发和提供给任何其他人。简而言之:要么每个人都拥有一切,要么没人能拥有一毫。

III. 去中心化=X

“去中心化”一词定义起来并不容易。这是由于它的天然特质决定的。它已经不是一个独立的术语,因为它是由“中心化”相对得来的。一般来说,前缀“De”与名词组合时表示过程被取消或压根未做过。也就意味着“过程”或“结果”其实长久以来一直在被中心化。因此,从语法上看,去中心化只不过是中心化的反面,就去中心化所产生的效果而言,就是中央集权效果的逆转。因此,这个术语缺乏真正的意义。因此,谁要是想弄明白“去中心化”的问题,首先就必须了解“中心化”的结构。

1. 先来后DAO

从公司的角度来看,中心化一方面可以描述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合并或组合。另一方面,中心化也可以描述为公司资产的部分集中。最后,决策权可以集中在一个决策者身上——这是典型的企业等级制度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方面是纯经济性质的,同时也是追求具体目标的。例如,任务中心化的背景是避免公司内部的冗余,从而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决策能力的捆绑促进了专业化并加速了决策过程。企业的目标是通过将企业价值凝聚到一个单体中来体现其自身的价值。此外,资产集中也是独立企业形成的基本前提。以法律实体作为公司的载体,其逻辑结构的存在目前是无形的但不争的事实。

进一步讲,公司资产集中到一个企业实体也有其法律考量,因为一方面股东资产的增减也是伴随着其责任和义务的共同增减。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定义中的股份所有权具有流动性,一个统一的资产平台比较容易使用或控制。中心化创建了稳固的企业结构和可见的企业轮廓。只有这样,一个公司才能以有组织的人力和物质资源结构参与市场竞争。归根到底,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创业初始状态其实大家都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但只有通过中心化的过程,才能最终形成目前的企业组织。

2. 中心化的阴暗面

中心化显然是不完美的。当一个公司充斥着集权和垄断性质,从而使经济周期内的其他市场参与者对它产生依赖时,就会出现问题。权力中心会像黑洞一样产生引力,它首先破坏市场结构和机制的稳定,最后将它们完全“吞噬”。这种发展在大型互联网平台中尤为明显。这已经不是收集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了。某些平台的市场力量以及由此产生的影响对经济、政治和社会越来越被视为是一种威胁。因此,在区块链社区中会将分布式系统技术视为抗衡现有平台的一个机会。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所谓平台经济这一领域还远远没有得到科学的发展。关于平台是如何工作的,网络效应是如何产生的,还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在和这些平台宣战之前,我们应该仔细看看它们的独特的生态系统。大型平台不仅具有取得用户信任的中介功能,而且还建立了高度复杂的市场结构,帮助以一种复杂的方式协调平台用户。特别是在没有人真正知道去中心化平台是否是更好的情况下,单靠一项技术是无法改变现状的。

IV. 分布式系统是企业结构的发展蓝图

在理想状态下,分布式系统技术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可以利用中心化的优势,而不会产生上述的负面影响。完全网状的网络结构和由此产生的权力结构发挥了主要作用。由于中间的“服务器”被省略了,该结构缺少了一个可以集中施加影响的可能性的地方。最重要的是,稳定性和功能性不再依赖于一个中心点,而是随着网络效应的增加以及网络参与者(节点)数量的增加而增加。

中心化的以太坊基金会,以及区块链世界中法律形式基金会的探索

DLT领域的参与者正试图通过各种方式将他们创造的去中心化的网络结构转移到法制社会中。在这方面的先驱当然首推以太坊(Ethereum)项目,它在2014年建立了以太坊基金会(根据瑞士法律),以吸收群体融资而产生的支付手段(主要是比特币)。该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以太坊协议和相应技术的发展,以及促进和支持使用以太坊技术或协议的应用”。如大家所看到的,在资产方面伴随而来的是一种巨大的集中效应,这种效应最初与以前的公司和组织结构没有什么不同。然而,基金会是一种没有成员的组织结构,以一种法律上独立的有特别用途的基金而存在。不可否认,该组织能拥有这样特殊目的的资产,因为它们是一般概念的组织中的一部分。然而,基金会与其他组织,尤其是公司组织的区别在于,在没有决策机构的情况下,以约束资产为目的(理想情况下)以及基金会结构——不可改变。《基金法》规定的冻结期原则是指在基金会成立之初就固定了基金会的宗旨和结构,对包括创始人在内的所有相关者具有约束力。这里可以看到其与区块链的不变性原则或包含在区块链中的数据的不变性原则极其相似,它们也是不可变的。另一个共同特征是自治,这是一个基金会的法律形式以及每一个区块链系统所固有的。一个基金会可以发展自己的事业,永远与创始人脱钩。在区块链系统中可以发现类似的独立性,一旦它被启动,它就会独立于开发人员和启动者以及所有网络参与者运行。基金会和区块链正在努力实现独立于人的具备功能性的自主性治理体系。

在以太坊(Ethereum)项目中,基金会的免会员体系是为了确保从集体融资中获得的资金不会被滥用。然而在这一点上,应该指出的是,基金会的法律形式——同样适用于瑞士和德国的法律领域——有一个内在的保护缺陷就是缺乏会员机制。这对操盘领域来说尤其如此,这种机制主要用于控制过往,因此基金会的监督可能会相当受限。所以严格地说,创始人利用众筹资金获益的风险并没有消除,只是从决策层转移到了管理层。

但无论如何,以太坊基金会开创了一个先例,以基金会为中心的组织结构起码造就了DLT和区块链项目的载体。这种组织设计已经被全世界模仿。特别是在欧洲可以看到,瑞士法律下的基金会和荷兰的基金会变体(Stichting)越来越多地被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机会都是一样的。通常来讲,“基金会”一词也被用作公司名称(公司)的组成部分,尽管它只是一个类似基金会结构的公司,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基金会。因此,“基金会”一词只是被用来让市场对该组织性质的某些联想。“基金”一词通常用于有所谓的第三方的参与者参与的项目。然而,基金会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默认为“非营利组织”。基金会是资产合法的独立运作工具,因此也是纯粹的私人(资产)永久保存工具。此外,还有一些自给自足的企业基金会。至少在德国和荷兰的法律体系中,公共利益导向甚至慈善目的都不是设立基金会的先决条件。从在这方面来讲,图有基金会外表的基金会是靠不住的。

此外,股东层面仍然存在于类似基金会这样的组织结构中,因此组织的存在和目的会受到资产使用的影响。但即使使用了“真实”的基金,也并不意味着第三方的利益就被抵消了。基金会的具体形式是决定性的,因为一些基金会的法律保留了有利于创始人的变更空间。这使得基金会结构的后续修改成为可能——尽管必须是在特定条件下。瑞士法的第86a条ZGB就是这种选择的例证。荷兰的基金会法是欧洲最灵活的基金会法,根据BW第2条第293款的规定,为基金会的构建提供了多种选择,使创始人能够在基金会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护他们对基金会和基金会资产的影响力。最终的结果是大多数项目都不知道基金会实际持有哪些资产。这也就导致了基金行业一直存在缺乏透明度的问题。

通常在基金会的旁边还有另一个法人团体,他们像运营公司一样实施操盘。根据结构的不同,这个“姐妹公司”为此目的获得基金会资金。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如果基金会的结构旨在达到税法下的非营利地位,这种转移是不被允许的,因为这种融资不属于德国税法(Abgabenordnung)所承认的变相非营利地位。

V. 混合结构无主平台

尽管上述组织模式几乎没有去中心化的效果,而且仔细研究会发现一些设计细节没有真正区别于传统的公司结构,但是从宏观上至少指出了正确的方向。然而,为了创建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司组织,为这些平台提供一个真实的模型,基金会的使用是众多选择中的一个。下面我们提供了一个去中心化的公司平台的概念模型。

利用目前已经存在的法制环境,我们考虑以基金会和合作社的特殊结合形式进行推进。这样做的出发点是,首先将公司现有资产的权利(例如,以协议、网络或其他平台基础设施的形式)分割为所有权和使用权。此外,这些企业资产的所有权随后转移到已成立的基金会,而后成立的合作社接收企业资产(以付款方式),并基本免费使用。合作社因此能够将转让的资产(协议、网络或其他基础设施)用于其自己的商业模式,或向其成员提供这些资产用于其企业活动。由于合作社本质上不是财阀关系,成员之间相互交流——类似于对等网络的基本理念——是平等的组织参与者。合作社的决策由成员民主地决定,因为投票权不取决于成员的资本份额。两个组织或其中一个可以为进一步发展公司资产代管任务。然而,无论是合作社,还是成员,当然还有基金会,都不能处置这些基础设施。这将创造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网络的环境,简单地说,每个人都可以使用比特币网络,而不是某一个人单独拥有它。与比特币网络不同的是,该组织仍然通过捐赠和合作等形式混合在一起的方式来组织基础设施,从而保持了一个负责任的实体。通过交织于各自的管理和控制主体,可以建立特定的治理结构,以监督其他组织或公司对于基础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通过Stichting和欧洲合作社(SCE)的混合使用,这种模式也可以很容易地实现跨国经营。SCE的优点是,它基本上没有形式主义条款,因此有很大的潜力将其数字化。在这方面,Stichting是首选,因为建立一个SCE至少需要两个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实体,因此它可以作为一个合作社的创始成员。另一个支持Stichting的论点是,它在塑造结构时具有很大程度的内在自由。例如,荷兰的创业法条款并不禁止以自我为目的设立基金会。这意味着,除了维护公司基础设施之外,还可以出于法定目的对该组织结构征税。尽管这可能会让一些传统的基础法教条主义者反对,但这方面对于DLT系统的独立性来说是十分理想的。荷兰的基金会法也使得授权予法律实体作为基金会管理机构的实际成为可能。举例来说,相对于荷兰基金监管的弊端(甚至连赤字都监管),现在基金会可以转而在德国的法律和德国基金管理局的监管下,设立机构持票人为法人主体。

VI. 总结

去中心化组织的思想具有巨大的创新潜力,商业世界和组织法都会进一步平等地发展。这种有效性独立于区块链技术的世界而存在,因为去中心化组织的核心概念是技术中立性。当然,可能由于与DLT结构的技术特性联系得太过紧密,它的特点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描绘。但是DAO不仅仅是对等网络的一个憧憬。幸运的是,我们的这一旅程才刚刚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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