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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比特专栏 | 肖飒:区块链项目,需注意哪些司法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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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与办案机关交流链圈和币圈的事宜和案件较多,对于区块链项目的法律风险和现实发案概率,想再次提醒一下诸位, 切勿在特殊时期“顶风作案” ,远离法律风险,真正用技术成就美好生活。

文章脉络:

警方积极学习区块链、虚拟货币法律知识;

检方了解币圈,对token不会一概认定涉嫌诈骗;

某些区块链项目,被当作传销的“新标的”。

警方虚拟币法律知识的更新

继沿海几座大城市的网警朋友积极学习区块链技术(存证等方面)和相关法律知识之后, 内陆的经济警察也开始相关法律知识的更新 (感谢采购了拙作《ICO黑洞》)。

我们发现,浙江某市的区块链内部研讨会议和技术复盘会议中,也出现了警察叔叔参与讨论,而且其对技术本身的研究颇深,出乎大家意料。这与两年前在人民大学与公检法朋友们沟通时的情况(彼时他们对区块链的陌生)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这充分说明,已经有案子出现了,并且呈现一定活跃态势, 司法机关严阵以待 ,提前用相关法律知识武装自己,以便更好地适应或许会出现的涉币案件潮。

反观链圈,几乎每一个区块链项目方都有“发币”的冲动,虽然我们理解“激励机制”对项目自身的作用,然而,一旦 发币ICO,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会被定性为“非法的公开融资行为” ,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或非法经营罪等。

懂币圈的人越来越多

曾几何时,我们以为坐在对面的检察官朋友对币圈不甚了解,近期发现,并非如此。为了办案准确,他们深入调研,甚至暗访;对于token的价值,并不是全盘否定,而是认为如果token对应有权益等,则token自身是有价值的, 不能把发行代币的行为认定为“诈骗” ,在实务中,也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

同时,在认定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问题上,检方对于“投资者特定与否”的认定相对严格,如果 确实“私募”,那么,不构成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但是,不一定会按照无罪处理,而是有可能选择计算机类犯罪予以补白。

对于“境外发币,境内无实质销售”的行为,当下,司法机关采取的方式还是相对宽容的,基本不会主动“穿透式审判”,而是“等子弹再飞一会儿”。因此,类似的项目方暂时可以喘息,记住 万不要回国内进行“路演”等销售活动 ,以免遭遇刑事风险。

组织领导传销罪,浮出水面

与飒姐同在一所高校任职兼职硕导的资深检察官,谈到其学生在某区按摩店门口窥见一群老人家认真听课:什么是区块链,什么是虚拟币及如何投资。

这不禁让我们联想起数年前的P2P线下推广,十几年前的纳米技术 线下推广 ,新瓶装旧酒,还是那个配方: 传销行为

诚然,传销行为本身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我们必须说明, 组织者和领导者是构成犯罪的。 其中,读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传销活动中的“讲师”应归属于“组织者领导者”的范围之内,应当受到刑法第224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处理。

目前,在内陆一些城市拿区块链技术蒙骗投资者的不法活动有所抬头,相信办案机关不会坐视不管,传说中的“剿匪”工作势在必行,务必保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在此,飒姐也提醒诸位读者, 不要轻信项目方的忽悠,您看中的是“回报”,人家看上的是您的“本金”。

写在最后

这篇文章的目的只有一个:提醒区块链项目方,不要以为司法机关还在懵懂之中,也不要以为这一轮技术更迭会像P2P一样遇到监管红利,不会的。

目前法律的态度非常坚决, 发币是非法公开融资,涉币交易所不允许在境内存在,一旦发现立刻取缔。

同时,针对区块链项目的备案,已经如火如荼进行中,但 备案不是许可 ,并不能因此获得“法律金钟罩”,如果涉嫌违法犯罪,该处理的时候绝不会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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